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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总则

    发布日期:2019-06-26 点击:3478次

    1.为适应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的需要,促进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制定本标准。

    2.本标准适用于500kV及以下电压等级新安装的、按照国家相关出厂试验标准试验合格的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本标准不适用于安

    3.继电保护、自动、远动、通讯、测量、整流装置以及电气设备的机械部分等的交接试验,应分别按有关标准或规范的规定进行。

    4.电气设备应按照本标准进行交流耐压试验,但对11O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气设备,当本标准条款没有规定时,可不进行交流耐压试验。

    交流耐压试验时加至试验标准电压后的持续时间,无特殊说明时,应为1min。

    耐压试验电压值以额定电压的倍数计算时,发电机和电动机应按铭牌额定电压计算,电缆可按本标准第18章规定的方法计算。

    非标准电压等级的电气设备,其交流耐压试验电压值,当没有规定时,可根据本标准规定的相邻电压等级按比例采用插入法计算。

    进行绝缘试验时,除制造厂装配的成套设备外,宜将连接在一起的各种设备分离开来单独试验。同一试验标准的设备可以连在一起试验。为便于现场试验工作,已有出厂试验记录的同一电压等级不同试验标准的电气设备,在单独试验有困难时,也可以连在一起进行试验。试验标准应采用连接的各种设备中的最低标准。

    油浸式变压器及电抗器的绝缘试验应在充满合格油,静置一定时间,待气泡消除后方可进行。静置时间按制造厂要求执行,当制造厂无规定时,电压等级为500kV的,须静置72h以上;220~330kV的,须48h以上;11OkV及以下的,须24h以上。

    5.进行电气绝缘的测量和试验时,当只有个别项目达不到本标准的规定时,则应根据全面的试验记录进行综合判断,经综合判断认为可以投入运行者,可以投入运行。

    6.当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与实际使用的额定工作电压不同时,应按下列规定确定试验电压的标准:

    6.1 采用额定电压较高的电气设备在于加强绝缘时,应按照设备额定电压的试验标准进行;

    6.2 采用较高电压等级的电气设备在于满足产品通用性及机械强度的要求时,可以按照设备实际使用的额定工作电压的试验标准进行;

    6.3 采用较高电压等级的电气设备在于满足高海拔地区要求时,应在安装地点按实际使用的额定工作电压的试验标准进行。

    7.在进行与温度及湿度有关的各种试验时,应同时测量被试物周围的温度及湿度。绝缘试验应在良好天气且被试物及仪器周围温度不宜低于5℃,空气相对湿度不宜高于80%的条件下进行。对不满足上述温度、湿度条件情况下测得的试验数据,应进行综合分析,以判断电气设备是否可以投入运行。

    试验时,应注意环境温度的影响,对油浸式变压器、电抗器及消弧线圈,应以被试物上层油温作为测试温度。

    8.本标准中规定的常温范围为10~40℃。

    本标准中所列的绝缘电阻测量,应使用60s的绝缘电阻值;吸收比的测量应使用60s与15s绝缘电阻值的比值;极化指数应为1Omin与1min的绝缘电阻值的比值。

    9.多绕组设备进行绝缘试验时,非被试绕组应予短路接地。

    10.测量绝缘电阻时,采用兆欧表的电压等级,在本标准未作特殊规定时,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10.1 100V以下的电气设备或回路,采用250V 50MΩ及以上兆欧表;

    10.2 500V以下至100V的电气设备或回路,采用500V100MΩ及以上兆欧表;

    10.3 3000V以下至500V的电气设备或回路,采用1000V2000MΩ及以上兆欧表;

    10.4 10000V以下至3000V的电气设备或回路,采用2500V10000MΩ及以上兆欧表;

    10.5 10000V及以上的电气设备或回路,采用2500V或5000V10000MΩ及以上兆欧表;

    10.6 用于极化指数测量时,兆欧表短路电流不应低于2mA。

    11.本标准的高压试验方法,应按国家现行标准《高电压试验技术第一部分  一般试验要求》GB/T 16927.1、《高电压试验技术第二部分  测量系统》GB/T 16927.2《现场绝缘试验施导则》DL/T 474.1~5及相关设备标准的标准规定进行。

    12.对进口设备的交接试验,应按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但在签订设备合同时应注意,其相同试验项目的试验标准,不得低于本标准的规定。

    13.对技术难度大、需要特殊的试验设备、应由具备相应资质和试验能力的单位进行的试验项目,被列为试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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