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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蓄电池的检测规则

    发布日期:2015-08-07 点击:2816次

    一、检测分类
    产品检查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两类。

    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的检验项目见表4。

     

    二、出厂检验

    每台产品均应进行出厂检验,经制造厂质检部门确认合格后方能出厂,并具有合格产品出厂证明书。

    产品有一项性能指标不符合要求即为不合格,应返修复检。复检不合格,不能发给合格产品出厂证明书。

    三、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规定

    1  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型式检验:   

    a)  连续生产的产品,应每三年对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进行一次型式检验。

    b)当改变设计、制造工艺或主要元器件,影响产品性能时,均应对首批投入生产的合格产品进行。

    c)新设计投产的产品(包括转厂生产的产品),应在生产定型鉴定前进行新产品的型式检验。

    2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一批产品中抽取一台,或选取少量样品进行型式检验。

    3在型式检验过程中出现的一般缺陷应进行记录,制造厂应提供相应的分析报告,作为生产定型鉴定时评判的依据。

    4产品型式检验不合格。产品应停产,直至查明并消除造成不合格的原因,再次进行型式检验合格时,方能恢复生产。

    四、型式检验合格判据

    如未发现存在主要缺陷的样品,则判定产品为合格。

    主要缺陷是指性能或功能不符合本部分的要求,需更换重要元器件或对软件进行重大修改后才能消除,或一般情况下不可能修复的缺陷。其余的缺陷按一般缺陷统计。

    五、修复条件为

    对可调部位进行调整;

    对软件中的参数进行修改;

    对磨损的易损件进行更换。

    修复后应进行复检,福建仍不合格,则认为存在主要缺陷。

    复检合格后,选取加倍数量的样品进行同样修复,再次进行同一项目的检验。若仍有样品不合格,则认为存在主要缺陷。

    一般缺陷数不应超过检验项目总数的20%,否则认为存在主要缺陷。

    产品如不满足安全要求中的任一条要求时,则认为存在主要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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